企业做大做强后往往需要建立些分支机构,建立分支机构后相关的申报交税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就让我来帮您整理一下吧~ 1、增值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能否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 答:(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则:“增值税交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经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2)依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交税有关政策的告诉》(财税〔2012〕9号)规则:“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省(区、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当怎么申报交纳?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除还有规则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适用本办法。同时依据该公告第四条规则,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运营功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的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则:“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运营功能,且在当地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制、仓储等汇总交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建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建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吊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处理刊出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交税企业在我国境外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注: (1)汇总交税企业当年因为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获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处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建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计算分摊并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交税企业内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兼并、分立、处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建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规则计算分摊并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上一季度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则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汇总交税企业假如上季度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契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则,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运用什么申报表进行交税申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二条规则,执行《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的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怎么处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则,汇总交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则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处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交税企业在交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越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则分别处理退税。 3、印花税 跨地区运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怎么贴花? 答: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则:“跨地区运营的分支机构运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交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防止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后申报纳税要注意这些 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