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征收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以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征收数额: 1、征收对象及其范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对企业的收益额(所得额)课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应税收入是指应缴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应税收入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成本和费用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7)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失。 (8)捐赠的扣除: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9)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在下列限度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以内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10)基本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为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11)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2)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扣除。 (13)固定资产租赁的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14)坏帐损失、呆帐损失的扣除。 (15)亏损弥补的扣除。(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2)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 5、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