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需准备的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及流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