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条件 1、中方必须是担任企业法人的一方; 2、外方是外国企业或个人都可以; 3、注册资本:如果中外合资企业从事科技或服务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美元,中外投资者不得投资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出资必须为外汇; 4、经营项目必须要参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1、核名,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相关行业前置审批; 3、办理立项审批; 4、到商务局办理章程、合同审批; 5、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拿到组织机构预赋码; 6、到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7、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8、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9、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 10、到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开户。 三、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所需资料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申请 中方签字盖章) 3、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 、发改委立项批复 4、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中方公章) 5、(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7、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9、合同、章程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 10、董事会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