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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务派遣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2023-2-25 12:3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67| 评论: 0

摘要: 上海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开办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适用认缴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上海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开办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适用认缴制);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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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下载);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劳务派遣许可证为后置许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许可);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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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提交法定的相关材料。

(二)当场审查。当场审查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作出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核查。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通知领证。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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