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现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以乙方名义实际出资人民币 万元,现折合共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份,并由乙方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双方在此予以确认。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 %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持股份 1.甲方自愿将自身拥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继续委托乙方作为名义持有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代持股份下的相关股东权利。 2.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及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该 %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该 股份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利润分红等股东权益,乙方需及时并如实向甲方支付相关股东收益。 2.甲方有权对乙方代持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超越本协议约定范围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3.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份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应甲方要求,乙方需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查阅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依照本协议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因乙方原因导致代持股份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者执行的,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真实意愿。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应及时将公司利润分配情况、财务报告情况等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告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或者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之外,任何一方的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五、其他事项 1.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 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 期: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