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延缓缴纳 ▶政策依据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要点 1.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2.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均可以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申报填列 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设备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体现在购买所属期是2020年,设备是全新或者是二手不受限制;设备用途是为了扩大产能。 3.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符合政策条件的生产设备没有一次性扣除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限制。 ▶申报填列 季度预缴申报时,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三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要点 1.目前享受延长弥补亏损期限的只规定了G门类中的交通运输、H门类的住宿和餐饮业、N门类中的旅游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代码729、游览景区管理代码786)。 2.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申报填列 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四捐赠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内容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要点 1.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捐赠,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全额扣除,不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中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比例限制。 2.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对方应及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企业需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3.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需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的,不得享受税前扣除。 ▶申报填列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42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