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根据登记类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应规定。 第二条机构属性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选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属性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区的许可机关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登记。 第三条举办者投入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投入,应当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业务范围、业务规模、业务模式等相适应。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注册资本。在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为捐赠资金,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应当履行法定验资程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第四条培训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培训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符合国家防疫卫生安全要求。不得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开展培训活动。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应自申请设立之日起不少于2 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培训点)线下培训场所,实际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舞蹈类、戏剧类学员人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且至少可以容纳10人,教室天花板顶离地至少2.65米及以上;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学员人均面积应当不低于3平方米。开展寄宿制培训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运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登记为住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培训点,并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相应的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 第五条线上培训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并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线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住所地所在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 线上文化艺术类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线上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第六条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且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第七条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范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应当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相匹配,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其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培训点的办学内容不得超过所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内容。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如何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