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笔者听说了一则非常有趣的新闻,听闻市场上出现了“职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以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职业,不享有企业经营的实权,仅仅做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就能月入过万。有的企业更加精打细算,连这笔支出也不想花,直接安排某个没有任何实权的小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形式上是需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听到这样的新闻,笔者不得不感叹: 不过,话说回来,都说钱难赚,那啥难吃。不知道所谓的“职业法定代表人”是否真的明白这句话的含义。以往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往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现在却出现不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选择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归根结底,与我国现行体制下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规定有关。本文拟通过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现行法律体制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及任职资格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 提到“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就不得不说一下另外两个容易与其混淆的概念。实践中,常常有人将“法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代表”混用,但实际上这三个概念的含义虽有关联,但却相去甚远。 1. 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57条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们常说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我国民法明确的三种民事主体,所谓的“法人”就是依法建构的一种组织。相比于自然人,参与经济或社会事务,是法人的立足之本、生命之源,若不如此,法人则“性命”难保。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本文中所分析的主要是指营利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之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只有经过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3. 法人代表。严格意义上讲,法人代表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通常是指经由法人授权,行使法人授予的权利的民事主体。其有可能是针对某一件事享有授权,也有可能是针对一揽子事享有授权。 以“当当网”为例,在天眼查上查询“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显示法定代表人是俞渝(记录显示,原先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庆于2019年2月14日退出,由俞渝担任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在《民法总则》、《公司法》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均有相应规定。 1.《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81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 《公司法》第13条主要是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有所要求,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规定上,主要是进行了消极条件的规定,即明确了哪些情况下不能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代理注册上海公司网(www.91kaiye.cn) (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通过上文中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介绍,我们很容易发现,虽然“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乍一听好像非常的高大上,但是担任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难事,没有设置很高的门槛,这也是市场上能够出现职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一个前提条件之一。笔者简要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法定代表人设置的责任,大致如下: (一)民事责任 1.因过错而产生的法人追偿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62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法人才可以向其追偿,换言之,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若法定代表人本身没有过错的,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违反法定、约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前文已述,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是由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根据《公司法》第149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意味着,如果法定代表人还有其他任职或者本身是法人的股东的话,他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因违反义务而承担责任。 (二)行政责任 1.《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民通意见》 第6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63条: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类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所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认为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中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认定,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