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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3-6-2 12:5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51| 评论: 0

摘要: 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
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注6)。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出示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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