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化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扫描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两个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原件; 4、注册地址租赁合同原件; 5、注册地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6、危险化学品品名清单; 7、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其它相关的递交材料。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的上海地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条件、资料和流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