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甲种危险化学品的,应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中所列的化学品。 (四)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企业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建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资料 (一)新申请: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新、改、扩建设项目需同时提供安监部门验收批复文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5.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的,要先申办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办理批准书后提供批准书;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资格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属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9.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储、运输证明材料(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等设计图,经营、储存场所概貌图和周边环境图; 13.易燃易爆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14.经销品名详细表; 15.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的批准证书; 16.汽车加油加气站和有较大规模仓储设施的应提供安装视频监控证明资料; 1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注:1、安评报告内容及报告附件已涉及和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需要再单独重复出具; 2、无仓储的经营企业应提供委托储存协议、储存场所资质证复印件或无储存承诺书。 (二)换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要求和程序向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资格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属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储、运输证明材料(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经营、储存场所概貌图和周边环境图; 11.易燃易爆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12.经销品名详细表; 13.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的批准证书; 14.安装视频监控证明资料; 1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注:1、安评报告内容及报告附件已涉及和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需要再单独重复出具; 2、无仓储的经营企业应提供委托储存协议、储存场所资质证复印件或无储存承诺书。 (三)变更: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 2.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申请变更内容及其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依法不需要核准的除外),属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供变更名称后的成品油批准证书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拟任对象的安全资格证书、拟任文件及其它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 6.变更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应提交拟变更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及产权证明文件; 7.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增加经营危化品的品名及其理化性指标和储存、运输等相关技术要求;变更经营单位类型,经营地址名称的,应提交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 8.易燃易爆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申办程序 (一)甲种经营许可证 1、申报单位到所在地安监局或市安监局公众信息网栏目中领取或下载相应的申请表,按规定备齐相关申报资料; 2、向所在地安监局进行申请并递交材料; 3、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安监局。 4、市安监局收到材料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可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安全经营、储存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或储存批准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通报,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乙种经营许可证 1、申报单位到所在地安监局或市安监局公众信息网栏目中领取或下载相应的申请表,按规定备齐相关申报资料; 2、向所在地安监局进行申请并递交材料; 3、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可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申请人补正;对符合安全经营、储存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或储存批准证书; 4、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通报,按季度定期将颁证情况向市安监汇总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