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所在单位缴纳至少一个月以上的社保; 3、有与所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