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的讲,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时候,都有哪些相关条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有公司经营范围;有公司注册资本;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有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有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还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时机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决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