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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包含哪些

2023-9-23 22:48|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07| 评论: 0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种类 顾名思义,股东大会是股东的集会。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和股份持有人。股东作 ...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包含哪些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种类


顾名思义,股东大会是股东的集会。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和股份持有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常见的有三种:第一种是创立大会,它是在公司设立时完成的。第二种是股东年会,是法定的每年召开一次的例会,主要议程是: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经营报告及财务报告;讨论下年度计划方案;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分配方案等。第三种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的职权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权限有不同的规定,宽严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因特殊原因,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在我国,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须在30天以前通告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则应在45天以前公告。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时机和场所,股东权利集中体现在表决权上。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某些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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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它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其人数一般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通常,董事人数为奇数,以便表决处理事务。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董事也必须由自然人代表任职。在我国,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一般由本公司股东担任,但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即独立董事),以利于提高管理水平。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至2人,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除临时会议外)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的职权主要是参加公司董事会,参与决议公司业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有: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后两种情况是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其成员是监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两者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的人数在法律上一般也有规走,我国《公司法》对其制定了一个下限,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它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从而保证公司正常有序地经营,防止公司中出现滥用职权、危害股东和第三者利益的情况。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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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理


经理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高级职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行使的职权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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