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主要缴纳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如果有房产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以下事项:(1)名称;(2)合伙类型;(3)经营范围;(4)主要经营场所;(5)合伙人的出资额;(6)执行事务合伙人;(7)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备案事项 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以下事项:(1)合伙协议;(2)合伙期限;(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4)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5)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最终控制或者享有企业收益的人)相关信息;(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4.歇业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合伙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3)合伙企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4)合伙企业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合伙企业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