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利润、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之后,便丧失了对作为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个合伙人。某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益,表现形式为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