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用人上有很多选择,不仅仅是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退休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可以同时存在。很多劳务派遣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会发现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形式上会有很大的区别。 虽然使用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工会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但并非所有用工岗位都能实现劳务派遣。 有的公司或单位人员编制有限,但工作做不到,有时会招聘一些劳务人员做非临时性工作。没有住房、医疗等福利,也就是纯工作挣钱,短期工作。 一些劳务派遣工会觉得,如果在单位工作了几年,会不会没有劳务派遣,没有时间和岗位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 临时性工作是指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 辅助性工作是指为主营业务工作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工作; 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休班学习不能工作,在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假期和其他原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数,派遣职工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聘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被罚款后一个月内未改正的,使用临时、辅助、替代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视为用工秩序为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从处罚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