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三种? 1、向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3、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1、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2、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1、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3、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发生商标权纠纷之后,首先可以判断纠纷属于刑事纠纷、还是民事纠纷,若属于单纯的民事纠纷,则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对于协商不能处理纠纷的,则任意一方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法院起诉。对于纠纷一方涉嫌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的情形,则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