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经营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分为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如果您没有时间办理,那么,可以委托专业的代办机构进行办理,公司只需要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及配合操作认证即可。那么,上海合伙企业注销需要哪些材料呢?接下来,企常青为您整理介绍: 一、上海合伙企业注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二、上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三、上海合伙企业税务注销材料 1. 《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非“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非“两证合一”的个体户提供); 2.投资人签章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举办方签章确认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清算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破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复印件(吊销工商执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6.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承诺书。 上述内容为“合伙企业注销”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企常青专业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你提供合伙企业注销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