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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2024-8-11 21:3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57| 评论: 0

摘要: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依法审查原则。

2.有限变更原则。

人民法在务行政诉讼中可以撒销或部分撒销涉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一般不直接变更涉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可直接变更显失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

3.被告举证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期间除特殊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特殊情形包括: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停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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