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目前,我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式,11%的从价比例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定额税。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除外)。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长度、材质、用途等项符合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范围窄——木制且一次性。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