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个税不免征,但可以享受减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或烈属应符合哪些条件? 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中的一种 1、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伤残证件。 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文书应当留存备查。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