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一个企业需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特别提醒: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三)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