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这包括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情况。 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这一措施旨在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一规定反映了重整程序旨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实现挽救债务人企业的目标。 这些规定确保了在不同的情境下,相关的法律主体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提出重整申请,以保护各自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企业挽救和重组的支持。通过这样的机制,旨在避免企业因无法偿还债务而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从而给予企业重组和恢复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