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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不容忽视的三个重大风向

2024-8-28 10:2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60| 评论: 0

摘要: 新《公司法》7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别只盯着“足额认缴过渡期”这一件事上,还有三个重大的风向值得我们去关注,究竟是哪三个重要的变化呢?第一个重大变化:保护债权人,对大股东“穿透”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就是 ...
新《公司法》7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别只盯着“足额认缴过渡期”这一件事上,还有三个重大的风向值得我们去关注,究竟是哪三个重要的变化呢?

第一个重大变化:保护债权人,对大股东“穿透”

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将这些年社会上一直诟病的公司股东一系列违规操作进行了明显的限制。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个例子:一个老板名下多家公司,把债务放在一个主体,把利益转移至其他主体,最后把承接债务的主体破产、逃避债务等类似情况,今后将通过“穿透”手段进行限制,其他主体同样要承担债务和连带责任,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重大变化:增加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例如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小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就使得信息向全体股东透明、公开成为了可能性。

第三个重大变化:更加鼓励创业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出资、撤销等都有进一步的简化和准入的降低。例如:

1、股东可以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除了出钱以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形式出资,比如我有专利技术,用该技术也可以作价出资;

2、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监事,以前公司注册必须至少需要两个人,一个法人,一个监事,现在也可以不用再强制设置监事岗位了,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注册门槛;

3、一个自然人允许设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了,取消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限制,这对于个人创业有直接的利好影响;

4、公司存续期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债务,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相当于简化了退出机制。

当前大环境不好,不少朋友失业后工作不好找,有自主创业的想法,新《公司法》的出台是有正面促进作用的,提醒您注意:一不要眼大肚子小,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出资期限有5年的限制,别再干认缴几千万上亿这种虚头巴脑的事;其次要做好股权规划,新法中法人、股东、董事会的权责都有变化,有可能直接会对日常经营带来重要影响;最后,千万别做“老赖”,新《公司法》对于“穿透”的杀伤力很大,过去当“老赖”逍遥自在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信用”没了有可能会影响你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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