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公司注册的出资要求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人民币投资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经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综函字第492号)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第二,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当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第三,外商提供上述证明后,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以人民币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 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境外人民币包括: 第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第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但是,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并已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