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二)企业合并时,对于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