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主要活动涉及绑定资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行为可能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二.主要特征 1.行为特点: 参与洗钱、偷换钞票、拆散钱币、伪造钞票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涉及贩卖枪支、毒品、偷税漏税等危害金融市场的活动。 通过操纵市场价格等手段,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以获取自身的商业利益。 2.经济特征: 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 可能包括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等类型的企业。 3.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需要依赖金融机构的资金、系统和技术帮助,可能降低金融创新的效率。 其经营复杂性可能为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三.分类 消极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机构:如经纪机构、担保公司、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2.基础设施领域的机构:如电力、公共水供应和能源供应等。 3.技术服务领域的机构:如计算机服务公司等。 4.商业贸易服务领域的机构:如商业银行、惠普客户关系管理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运营管理咨询等。 四.税务和监管考虑 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用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特别关注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的相关信息。此外,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以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