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转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5、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7、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材料解读 1、“有效身份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以及婚姻相关材料。 2、“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指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19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3、“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4、“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落户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落户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本人与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4)落户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实际居住凭证。其中,“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5、“其他必要材料”,是指: (1)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个人获奖证书; 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本市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档案机读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