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除了销售价格之外向客户收取的各种费用和款项。这些费用和款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这些价外费用通常会在销售合同或价格说明中明确列出,但是也有一些费用是隐性的或者难以量化的,比如优惠折扣、代收货款等。如果这些费用确实存在,企业应该在发票上注明。 然而,有些项目并不算在价外费用里,例如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在确定价外费用的说明、开具发票时,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价外费用必须真实性,且在销售合同或价格说明中已经明示,不得任意添加,也不能虚列减免。 2.销售合同中列明的价外费用应当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对应项目相同。 3.企业应按照正常的包装标准向客户收取包装费,同时包装物不得设定借用期限,并以购货方的形式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中。 4.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收取的滞纳金、违约金等罚款需要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 5.如果在向客户收取价外费用时发现问题,企业应该及时更正并按规定进行纳税。 总之,企业应当正确地理解和合理地收取价外费用,并注意在合同和发票中明示,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