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名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1、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退伙与除名如何区分 1、当然退伙与除名特别容易混淆,当然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没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不得不退伙,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其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那么其中一人由于非法执业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那么这人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这就是当然退伙。 2、而除名是合伙人自己主观上的错误,故意给企业造成损失,不履行出资义务等等,这合伙人的存在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是累赘,那么其他合伙人就可以把他赶出合伙企业,这就是除名。 三、除名退伙的连带责任怎么规定 被除名退伙人应当对其退货前的实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