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如果想通过质押基金份额或股权设立质权,必须办理相关的出质登记手续。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没有权利凭证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在没有权利凭证的情况下,想要通过质押这些票据或单据设立质权,也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设立质权也需要进行登记。 请注意,对于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才能设立质权的情况,当事人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质权将无法有效设立。此外,如果出质人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可能会导致质押无效或者质权无法实现,从而给出质人和质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因此,当事人在办理质押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质押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