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中,除名合伙人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名合伙人的决定必须经过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有一名合伙人不同意,将导致合伙关系的彻底破裂。 除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正当理由:除名必须有正当理由,例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 一致同意:除名决定必须经过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催告程序:在作出除名决定前,通常需要进行催告程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向被除名合伙人说明理由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异议处理: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的开除退伙决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