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需要全体一致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定程序。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此外,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解散未确定清算人,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相关事务,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