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 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 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