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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情形

2024-10-29 09:0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56| 评论: 0

摘要: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情形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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