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加入对“审计委员会”的新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均允许公司选择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不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等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其中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