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签署CRS协议的国家越来越多,全球追缴税款的大网逐渐张开,国际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态势也逐渐成型。而为了促使在境外游离的资金尽快流回,各个国家也通过多方努力,促使传统的避税天堂(特别是BVI及开曼群岛)通过制定经济实质法案,将原本保密的离岸资产信息(特别是资产所有人及受益人信息),分别发回各自的税务管辖区,以便税务部门追缴应纳税款。那是不是所有的BVI及开曼公司都需要进行实质经济审查,以满足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呢?今天,上海代理注册公司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哪些BVI及开曼公司需要进行经济实质审查。 依照经济实质法案的规定,对于某个经济实体是否要进行经济实质审查,需要满足两个主要条件,即是否属于“相关主体”,同时从事“相关业务”。只有满足这两项要求,才能适用经济实质法。而所谓“相关主体”,可以简单理解为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合伙法》、《商业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包含在BVI注册的外国公司及外国有限合伙公司,但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投资基金不算为“相关主体”)。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对外包业务的管理和控制)都必须在其法律辖区内进行,同时必须在对应辖区内设有办公场地及正式员工,并产生合理的运维支出。 同时,该“相关主体”还需要满足相应“相关业务”要求,才需要进行经济实质审查,而这些“相关业务”具体为: 1.银行、保险、基金管理等金融业务; 2.分销及服务中心、总部、运输服务等实体业务; 3.融资租赁、持股等新型业务; 4.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开曼群岛对“纯粹控股公司”给予了特别关照,其经济实质的要求远远低于其他“相关活动”。但如果某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公司属于“相关主体”,并且开展了“相关活动”的经营行为,则需要先判断该公司是否属于“纯粹控股公司”。同时,BVI和开曼群岛都规定,信托基金不需要进行经济实质审查。 也就是说对于以下几个类型的经济实体,不需要进行经济实质审查: 1、非BVI/开曼税收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2、信托基金; 3、在BVI/开曼群岛设立的壳公司; 这样的经济实体划分方案,必然会对这些离岸公司注册地产生影响。但由于国际环境的变化,使得离岸公司注册地也不得不顺应时代。但由于离岸公司业务是这些地区的经济支柱,因此其必然会在本地经济发展及国际环境之间进行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