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对研发费用的判定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则从税法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的规定。 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 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 包括: 1.开发时耗费的材料和劳务成本 2.注册费 3.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 4.按照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可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等 不包括: 1.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 2.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 会计处理 发生支出: 1.资本化支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2.费用化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何时结转: 1.资本化支出: 达到预定用途时结转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费用化支出: 每期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特殊情况: 企业以外购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研发过程中的应予资本化的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 取得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资本化或费用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