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注意,以上各项扣除标准均需严格遵守,超出部分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