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7条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合伙企业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剩余财产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剩余财产分配给部分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