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特征包括: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相对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的加入、退伙、死亡、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等均可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丙虽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需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未规定则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