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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的税务筹划的方式及方法

2021-4-21 14:2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994| 评论: 0

摘要: 一、股权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情况一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 ...
一、股权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情况一

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1580万元为财产转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点规定,即虽然2009年12月份签订协议并已生效,但该企业于2010年1月份才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因此,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应为2010年1月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甲企业的投资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甲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为380万元(1580-1200)。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95万元(380×25%)。

股权收益的税务筹划的方式及方法

二、股权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情况二

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甲企业转让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后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为20万元[1580-(600×60%)-1200].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95-5)。由此说明,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视为免税收入,因此,在甲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158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360万元(600×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多交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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