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在设立合伙企业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