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提示: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是实缴资本而非认缴资本。2.实缴资本已达到二百万元但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符,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不予许可;申请人应按登记的注册资本缴足资本金,或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并建议配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人员。5.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等情形不予许可。 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首先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明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前置审批。 重点提示: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2.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将会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将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重点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四、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重点提示: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否则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