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 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指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载体培育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第六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1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七)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区一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七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大学科技园标准: (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所在地区联动发展,相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所在地区科技、教育、产业发展规划。 (二)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三)具有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 (四)园内在孵企业、入驻团队达25家(个)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团队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六)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七)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其中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无成立时间要求。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属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其孵化场地面积、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和入驻企业数量、知识产权比例等标准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全年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年适时开展专家审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与确认。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 第十五条 维护与变更。如发生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并报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作为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大学科技园;对其中符合国家标准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十七条 大学科技园的有关申报与管理工作,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需对运营相关情况和信息等在“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中进行实时维护,如实填报各项信息,并按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统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对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对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分为:A等(优秀)、B等(优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个等次。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当年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相应的扶持,对当年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载体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四)连续2年不参加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的。 (五)连续2年年度考核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存在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优先列入本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与服务溢出、国际孵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财政经费补贴,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评价为A等(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补贴;评价为B等(优良)的,给予不超过A等50%的补贴。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匹配。 第二十三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对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政策优先支持;并根据各载体在开展毕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孵化培育,开展创业团队预孵化,独立或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等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促进与引导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实验平台等多种形态的“创新型”载体,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孵化模式创新,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加快基于“硬科技”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载体专业化发展。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能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载体品牌化发展。按基本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开展有品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论坛,形成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载体国际化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支持开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载体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发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构建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和储备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区域以专业化创新创业载体为基础,集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科创资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集聚区,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十条 鼓励相关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同类载体形成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类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大学科技园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