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可以以纸质形式提交,也可以网上以电子形式提交。 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商标评审及行政复议相关书式中下载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和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两个书式,按相关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可参考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评审知识短视频相关内容提交),可自行至中国商标大楼大厅评审窗口提交办理或者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局(评审业务)收。 网上提交的,可登录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按系统提示自行提交申请。另,自2022年11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驳回复审业务,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