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列席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席资格 股东资格: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所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在收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均有权出席。 列席人员:除了股东之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可能被邀请列席股东大会。 二、表决权规则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表决权比例: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重大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通知与记录 会议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会议记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的列席规则主要涉及出席资格、表决权规则以及会议通知与记录等方面。这些规则确保了股东大会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