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于9月4日颁布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9月4日正式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8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此次出台的《办法》共17条,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重点解读:关于调整范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办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关于登记管辖,《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机构;关于出质登记股权的条件,《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注册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关于登记办理的原则和时限,《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