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伙人数量:至少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需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 出资:合伙人需要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 4.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合伙企业需要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1. 提交申请: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审批:如果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如果不能当场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3. 领取营业执照: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需要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合伙企业的年度报告和证照管理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